关于设立国家疫情刑事侦查局的建议
2020-02-08 1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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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在2月3日的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将他在1月25日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的要求的“加强溯源和病原学检测分析”强调为“加快病毒溯源、传播力、传播机理等研究”。这也就是说查清病毒溯源、传播力、传播机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对这个任务是哪个部门负责呢?


根据目前的报道应是卫健委下的疾控中心负责。中心的职责包括:“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指导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和应急能力建设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可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


这个机构能否完成这个任务呢?
回答是还需要增加新的机构。
为什么呢?理由如下:


第一,这次疫情的发生表明我国自非典之后的病毒溯源工作需要重新审视和加强。我们至今没有取得经得起事实检验和法庭式调查的非典“溯源研究”成功。
2017年12月8日《科技日报》报道:“记者近日从中科院武汉病毒所获悉,该所石正丽与崔杰课题组在云南省一处洞穴里发现一个菊头蝠种群,经过5年的SARS样冠状病毒监测,在它们体内所含的病毒毒株中,找到了传播至人类的SARS病毒的全部基因组组分”。这个成果看来似乎已经完成了“病毒溯源”。但是,“联合发现SARS病毒的香港大学病毒学家袁国勇表示,人类毒株可能来自这种重组”。中国OIE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主任涂长春认为该研究结果只有“99%”的说服力。他希望看到科学家能够在实验室中证明,人类SARS毒株可以从蝙蝠身上传播到另一种动物身上,如果子狸。他说:“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证据就完美了。”另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来自云南蝙蝠身上的病毒是如何传播到约1000公里之外的广东的动物和人身上的,而且还没有在云南造成任何疑似病例。涂长春说“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看到没有,事实上这里依然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正如人类可以在月球上发现与地球上相同的物质,但这不等于说地球上的物质是经过太空而到了月球上一样。
正是因为我们至今没有解决非典病毒的溯源问题,所以,疾控中心和有关方就只能依据上次的“经验”来对待这次疫情而想当然的将“海鲜市场”“吃蝙蝠”作为病毒之源了。结果陷入了不知敌从何来的被动局面。


第二,疾控中心(或者说是病毒研究系统)的“病毒溯源、传播力、传播机理”研究只限于“实验室内研究”。而病毒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进行传播的,所以,其源头、传播力和传播机理也具有社会性的人的活动性的一面。所以对病毒“溯源”和其传播力、传播机理的社会机制、人为活动性的调查和研究也必须包括实验室外的社会行为性研究。显然,这个研究成果的重要性更具有预防的意义。试想如果我们取得了具有清晰的、实证的非典病毒社会行为溯源和传播社会机理研究成果,那么这次疫情是否可以避免呢?


第三,在社会活动中,病毒的传播存在着自然而为和人为两种情况,人的传播行为也存在着无意行为和故意行为两种情况。显然,在溯源的过程中,我们不能排除人为故意的可能性。而在世界上已经出现人工嵌合病毒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是不应省略。而在对人为行为溯源的时候,就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调查和干预。而这个强制性调查和干预的权力和条件显然是卫健委相关机构所不具备的。无论是在当年非典发生时的溯源调查和后来的溯源调查,我国都没有进行病毒溯源的社会性行为调查——我国在对人为病毒污染行为的溯源调查方面是空白(尽管我国警察对已经感染人员的自由行为依据法律进行着限制),因此,我国至今没有对“病毒源宿主-病毒传播宿主-病毒受传人体”进行过清晰的、事实上的描述(包括病毒所的研究也没有)。因此,就出现了前面涂长春主任所说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来自云南蝙蝠身上的病毒是如何传播到约1000公里之外的广东的动物和人身上的,而且还没有在云南造成任何疑似病例。”显然,这个问题仅仅靠卫健委及病毒科研机构系统是无法解决的。


第四,即使是有百万分之一甚至是千万分之一的人为病毒污染概率,我们也没有理由对溯源工作的链条“空白”熟视无睹。这个道理并不是因为我们过于“较真”或是陷入了“阴谋论”,而是因为这个及其微小的概率乃“国之大事”和“死生之地”。而且从统计学的角度看,在不足20年的时间里,一个国家两次遭遇不明病毒的“死疫”袭击,这实在是一个太高的概率了[ 一般来说,人类大规模疫情的爆发一般以几十年-百年为周期。如欧洲的大流感曾在1580、1675、1733、1889、1918、1977年爆发。美国在1976爆发的流感和2009年爆发的猪流感之间相隔33年。]。这个教训不能不使我们对病毒溯源工作提高重视和改进。


第五,由于非典和本次的病毒疫情与传统传染病相比有着完全的陌生性。所以,对此类疫情的溯源应该采取审慎的刑事民事双重性质并举的策略。以排除疫情起源的人为操作嫌疑,免除社会民众中习惯的不必要的猜疑和谣言。


第六,当前世界上各种疫情频发,我国近年发生的各类疫情也连年增加。这种现象显然需要国家对各类疫情的发生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包含社会行为的调查,以提出更好的社会性预防及管控方案。


第七,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对一些“传播病毒”人员的处置已经表明在病毒溯源、传播力的调查和控制方面是需要刑事侦查权的。可是,这个刑事侦查权在0号病人及其感染源的溯源调查上也是0。


综上,设立具有疫情社会行为刑事侦查权的相关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因为疫情溯源工作往往是跨行政区划的,所以,这个机构设立在中央部门即可——比如可以将公安部和防疫部门的权力整合后或设立公安部疫情刑侦局或设立卫计委疫情稽查处。这个部门的设立就使得公安机关现对疫情防控的侦查权链条达到了闭环。


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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