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裕禄利群效率高于王进喜利群效率(双利经济学——续70)
2018-01-31 0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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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政府是双利行为体之后,我们就会遇到政府双利行为的比例与国民双利行为比例的关系及两者各自行为效率的关系问题。这里,我们根据政府与国民两个主体存在的两种状态及其分别具有的两种利益向量行为,将政府与国民的行为分为八种行为:
①政府整体利群行为;
②政府整体利己行为;
③政府部门(含个人)利群行为;
④政府部门(含个人)利己行为;
⑤国民整体利群行为;
⑥国民整体利己行为;
⑦国民部分(含个人)利群行为;
⑧国民部分(含个人)利己行为。


       以下我们将在不考虑犯罪行为的条件下,对上述八种行为的群体效率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政府整体利己行为效率低于国民整体利己行为效率(即政府整体谋私的效率低于国民整体谋私的效率)。
       这是因为:(甲)政府整体利己行为不以其成员自己的产权为基础,而是以其可以占有和支配的国民群体的行为及其产权为基础。因此在其利己行为及其资产化的投入产出上,政府整体具有不计成本的天性。而国民的任一利己行为都是与每个人自己的资产分不开的,故国民群体不但在个人层面,而且在其整体层面(比如国民整体谋私行为——“造反”的投入产出上)有更主动的成本控制性。(乙)政府整体利己行为的产出是要经政府组织整体分配于各成员的,其收入必须以保持政府组织的一定水平的个体结群度为限,故其内部收入分配会趋向平均,这体现为政府整体多实行统一标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 改革以来,政府非常注重保持整个公务员队伍中各层级、各部门的收入平衡,其对各部门的自主创收权基本是“一碗水端平”的——连气象局都给了被国民称之为的“阳光管理权”。]。这种不可能由政府部分(含个人)自己改变的统一分配制度的约束使得政府群体中的每个个人的利己行为较国民的利己行为要缺乏公开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主动性(他们心里都清楚,他们的主动利己行为基本都属于犯罪行为——古往今来,没有任何公务员制度会规定公务员可以用局部行为直接谋私)。(丙)政府整体的利己行为信息成本高于国民整体的利己行为信息成本。这是因为政府群体的利己信息必须经过整体化————信息外生化,而国民的利己行为信息是不必经过整体化的——它是直接内生的。


         第二,政府的整体利群行为效率高于国民的整体利群效率(即政府整体谋公的效率高于国民整体谋公的效率)。
这是因为:(甲)政府具有全群组织性,其各自的利群行为有更大的协调性,行为动机强度更相近,而国民则无全群组织性,各自的利群行为协调性差,动机强度也不相近。(乙)政府的整体利群效益平均分享度高(官员谋公可多得公利),这导致结群效益更大,而国民的整体利群效益平均分享度低(国民谋公不多得公利),结群效益较弱。(丙)政府的所有救济信息整体性高,达到全群利群的信息成本低,国民所有的求济信息整体性差,故其要达到全群利群的信息成本要高(其传播信息的信道比政府的传播信息的信道混乱,故信息传输中的干扰大)。


         第三,政府的部门(含个人)利群行为效率高于国民部分(含个人)利群行为效率(焦裕禄为人民服务的效率高于王进喜为人民服务的效率)。
       这是因为:当政府部门(含个人)发生利群行为时,它的利群行为通常是依赖着政府整体行为而发生的,因此,其在利群行为中投入的名义成本通常会低于其消耗的实际成本(这个差额可以被称为“整体化利群剩余”)。比如一个县委在本管辖区域内发放“国家”救济物资和款项,其行为的成本并不包含物资和款项,而其产出则满足了区域内干群关系的加强,满足了当地国民被救济的需求。相比之下,国民部分(含个人)在提供其利群行为时,则因为国民之间是孤立的,是没有“整体化”的,所以,其没有获得“整体化利群剩余”的可能。这种情况必然使得国民的部分(含个人)的利群收益与其利群支出是一致的。


       第四,政府部门(含个人)利己行为效率低于国民部分(含个人)利己行为效率(即政府个人——通常表现为高官和政府有实权部门谋私的效率低于国民个人谋私的效率)。
      这是因为,(甲)政府部门(含个人)的利己行为在实际上利用的(有些是潜在的利用)是政府全体组织资源,它的利己行为通常是依赖着政府整体行为而发生的,因此,其在利己行为中投入的名义成本通常会低于其消耗的实际成本(这个差额可以被称为“整体化成本借用”)。在改革以来,党政军、公检法、文教卫各自“经商创收”,看起来账面利润率都大大高于民营机构,而实际上,如果按市场标准来核算其土地占用、房产占有、人力资本占用、政策资源占用等等,其所谓的经济效益是远远不如国民同行业的(这种情况在“政府企业”重点发展“竞争性”、产业性项目上尤其明显)。


          以上情况说明,政府和国民在双利行为上并不是有相同效率的。这个客观差别决定了政府和国民应该在利己、利群两个领域都保持一个适当的直接投入比例和不同的规模(这也算是一种发挥两者行为的“比较优势”吧)。具体说政府应集中在整体利群行为的供给上,并在某些特需行为下提供适度的部门(含个人)利群行为供给,以而更好的满足整体社会利群需要——保持稳定的结群度,更好的满足该国群体的某些特殊利群需要(如重点项目尖端项目等)。政府不应参与任何利己行为的投入,这包括政府部门(含个人)亦不应投入为其部门(含个人)自身的利己行为(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都是这个行为的产物)。国民则不应在整体利群行为上直接投入,而应在局部利群行为上适度投入,在利己行为上全员投入,即从一定意义上说当一个社会上的全部产业(经业)都是国民投入,济业都是政府投入时,这个社会的总行为效率将最高。而当一个社会的政府在住房、医疗、教育、公益、国防等利群行为行业中的投入不足,而让国民部分(含个人)在这些行业中成为主要行为提供者时,那么,这个社会的总行为效率(包括以一定结群度来体现的总行为效率)一定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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